法学的概念_推拿手法学的概念

2024-03-24 03:41:51 综合百科 投稿:LE
最佳答案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学思想最早渊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一词,在中国先秦时被称为“刑名之学”,自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

法学的概念

1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学思想最早渊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

法学一词,在中国先秦时被称为“刑名之学”,自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

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法学”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

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

法律是什么

2

大学期间,老师布置一篇课外作业,让我们选择一本关于法律的书籍去阅读并写读后感。选择了这本《法律的概念》,读后获益匪浅。

哈特作为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法律的概念》是其代表作,同时也是新分析主义法学形成的标志。哈特的思想是对奥斯丁(英国的法学家奥斯丁被认为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奠基人)分析法学的近一步批判继承和创新发展。在书中,哈特认为奥斯丁关于法律的定义是一个失败的记录——即法律命令说(哈特试图用其“法律的规则说”取代或者弥补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奥斯丁认为,法律不论好坏,也不论其是否正义,人们都必须遵守。人们只有执行的义务,而无不服从之义务,人们一旦不服从所招致的后果必然是制裁。哈特认为这种关于法律的定义无疑是一种将持枪抢劫情型的扩大,其没有考虑义务人的主观目的,而是根据义务人若违反义务,而遭受他人或灾祸的或然性或可能性来解说这一观念。(持枪抢劫情型:这种情形是说,一个强盗命令他的受害者交出钱包,如果拒绝就以开枪相威胁。在这个情形中,强盗对受害者的命令具备了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所有要素:持枪的强盗对于受害人而言,是一位优势者;强盗对受害者发出了行为的命令,即交出钱包;如果受害者不服从,强盗就要枪杀他,即制裁。)哈特认为这种解释实际上是把义务陈述,不是作为、心理学的陈述,而是行为遭受惩罚或灾祸之或然性的预测和估计。

关于这样一个经久不绝讨论的问题——什么是法律。哈特提出了三个复现的争论点,即什么使法律区别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什么是法律义务及它是如何与道德义务相连的,什么是规则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法律是由规则构成的。通过对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批判,哈特提出了“法律规则说”——法是由第一性规则(主要规则即设定义务规则)和第二性规则(次要规则即授予权利规则)构成的。第一性规则要求人们做一定的行为或者禁止人们去做一定的行为,第二性规则是附属性的,它引入新的规则,以废除、修改旧的规则,决定它们的范围和运作方式。

西方三**学流派:

1、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自然法学派更强调法的正当性,即立法、司法、执法,以及法律制度、法律理念本身是否符合最广大人类的普世价值观,认为在实然法之上还有一个更高的标准,即应然法,凡是不符合应然法的实然法都不是真正的法,即“恶法非法”;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认为:一般的法律是人类的理性,各国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在特殊场合的适用;因此,法律与地理,地质,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口,商业等等都有关系,而这些关系就是法的精神。

产生背景:自然法在西方漫长的历史中,构成了西方法治传统的内在动力。

自然法思想渊源于古希腊。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渊源于西塞罗,并具有斯多葛哲学的传统。中世纪神学家的主要任务就在于将上帝嵌入自然法体系。将上帝以永恒法的形象作为万物存在的第一动因,即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和神法。自然法成为了连接上帝和人类的桥梁。中世纪后期,自然法学说开始去掉了神学的标签,披上了理性的外衣,开启了自然法的世俗化的历程。17世纪的欧洲自然法的思想经过启蒙运动而日益世俗化。在这个历史时期,自然法思想开始形而上学化,成为评判世俗法律的高级法,为批判封建**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18世纪中后期,经验主义和实证主义逐渐兴起,自然法和自然权利学说遭遇到激烈批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自然法的复兴提供了契机。在反思席卷全球的残酷战争过程中,人们对“恶法非法”等论题进行了广泛探讨和争鸣。社会中种种不平等和不公正的加深,激发了法学家们对冷落已久的自然法的强烈关注,其中以富勒、德沃金、罗尔斯等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在各种论战中逐渐建构了新的自然法理论,个人的权利和法律的正义性重新得到人类较为广泛的承认。“认真对待权利”成为了世界各国的政治和法律的价值重心。自然法思想自此得以重焕生机,重新为现代法治的发展提供着生生不息的活力。

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它强调的是实在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非自然法。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因此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恶法亦法”。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揭示了法的技术性、工具性,却否认了它的价值性、目的性。

产生背景:18世纪中后期,法国正处于大革命的前夜,美国忙于独立战争。只有英国在1689年光荣革命以后,建立了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制度,重商主义政策的风行,第一次工业革命后(蒸汽机的发明),工厂手工业逐渐为机器大工业所取代了。人们的价值观也发生着变化,不再关心自然法中的永恒正义是什么,正如边沁的话:“说起自然法,它只不过是空洞的术语罢了。”人民只想着作为现实行为规范的实在法如何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并为追求更大利益开辟道路。抽象的自然权利衰落了,功利主义成为了不可阻挡的社会思潮。而此时边沁为代表的与功利主义密不可分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应运而生。

(“李狗嗨”中古美门律师和黛律师身上就有不同法学流派的的影子)

3、社会法学派: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真正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社会立法中的秩序或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法律绝非仅仅是规则的体系,而是由规则、原则、政策 多种复杂的要素构成,法律的本身必不是单纯的一种规则。法律不仅是一个规则体系,还是一项过程和事业。社会法学派更强调法对社会的作用和影响,他首先承认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的发展决定了法的发展,但同时强调法对社会能动反作用。认为能够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作用,即实现立法目的和对人力社会有积极推进作用的法就是真正的法,反之就不是真正的法。

什么是法学,法学又拥有哪些基本派系?

3

法学

“法理”一词源于拉丁词“法理论”,其最广泛的含义是“法律知识”或“法律技能”。拉丁词“juris”意为法律,“谨慎”意为技巧或知识。约翰·奥斯汀把法学称为“实证法学哲学”。萨尔蒙德说法理学是“民法第一原则的科学”。霍兰德认为法学是“实证法学的正式科学”。自然法理论作为印度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受到关注,印度法院认为它具有通往人类自由、自由和正义天堂的钥匙。它是继续存在于古代、中世纪、文艺复兴时期英美印法系对自然法理论和自然法进行批判评价的时期。

不同派系的法学

法学主体问题的根本主题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它与什么是法律有关。它是一门科学,还是一门哲学,抑或两者兼而有之?不同的法学流派代表着不同的法学处理方法。主要学校如下:

1.自然法学院;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

2.分析学校;边沁,奥斯汀,H.L.A.哈特和凯尔森。

3.历史学派:萨维尼,亨利·梅恩爵士。

4.哲学流派:黑格尔,赫伯特·斯宾塞。

5.经济学派:马克思列宁。

6.社会学院:鲁道夫·冯·艾林,尤根·埃利希,里昂·杜伊格维特,院长罗斯科·庞德。

7.现实主义学派:奥利弗·韦斯德尔·霍姆斯,《奥尔弗罗斯》。

每一个派系都是不同时间和地点的产物,它们不仅在观点、方法和倾向上不同,而且在基本概念、问题和目的上也不同。法学和法律“律”字有两种意义,一是抽象意义,二是具体意义。摘要是指法律制度,如印度法、诽谤法、法律与正义法等。具体地说,是指法规、法令、条例或其他行使立法权的行为。抽象的法律是法律,具体的法律是法律。在印度,“法律”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比在英国更吸引人,在英国,法律是凌驾于法律之上、而非法律之下的君主的命令。法律与国家的关系主要有三种理论。第一定律在国家之上,第二定律在国家之上,第三定律和国家是一回事。因此,传统的法律或国家或主权概念不适用于当代印度法律理论和宪法学。

WwW.BaiKeZhishi.Com
标签: 法学 概念
免责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文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管理员邮箱:baikezhishi@foxmail.com),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